启迪环境科技发展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近日收到公司子公司长阳浦华 水务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长阳浦华”)关于收到宜昌市生态环境局下发的《行政处罚决定 书》(宜长环罚【2024】7 号)的重大事项报告,现将相关情况公告如下:
重要提示: 根据《启迪桑德环境资源股份有限公司 2017 年度第一期中期票据募集说明书》第十二 章投资者保护机制相关条款:“如需要发行人答复的,召集人在会议表决截止日次一工作日 将会议决议提交至发行人,并代表债务融资工具持有人及时就有关决议内容与发行人及其他 有关机构进行沟通。发行人应当自收到会议决议之日起三个工作日内答复是否接受持有人会 议通过的决议。对债券持有人大会的召集、召开、表决程序及决议的合法有效性发生争议, 应在发行人住所所在地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通过诉讼解决。”
致:启迪环境科技发展股份有限公司 北京市中伦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接受启迪环境科技发展股份有 限公司(曾用名“启迪桑德环境资源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贵司”或“发 行人”)委托,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银行间债券市场非金融企业债务 融资工具管理办法》(中国人民银行令〔2008〕第 1 号)(以下简称“《管理办法》”)、 《银行间债券市场非金融企业债务融资工具持有人会议规程》(以下简称“《会议 规程》”)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以及《启迪桑德环境资源股份有限公司 2017 年度第一期中期票据募集说明书》(以下简称“《募集说明书》”)的有关规定,
根据《银行间债券市场非金融企业债务融资工具持有人会议规程》及发行文件中相关条 款规定,启迪环境科技发展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发行人”)作为发行人的 “启迪桑德环境资源股份有限公司 2017 年度第一期中期票据”2024 年度第二次持有人会议 已召开,现依据“启迪桑德环境资源股份有限公司 2017 年度第一期中期票据 2024 年度第二 次持有人会议”召集人北京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北京银行”)发出的持有人会议 决议情况公告如下:
根据《银行间债券市场非金融企业债务融资工具持有人会议 规程》及发行文件中相关条款规定,拟召开启迪桑德环境资源股 份有限公司 2017 年度第一期中期票据 2024 年度第二次持有人会 议,现将持有人会议相关信息公告如下:
一、公司被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情况 启迪环境科技发展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前期部分涉诉案件已取得判决结 果或达成和解,因有部分待执行款项未能如期支付,导致公司因相关纠纷被相关法院列为失 信被执行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