致:启迪环境科技发展股份有限公司 北京市重光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接受启迪环境科技发展股份 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启迪环境”)的委托,指派郭伟律师、唐琼律师(以下 简称“本所律师”)作为启迪环境科技发展股份有限公司第一期员工持股计划 (以下简称“员工持股计划”)有关内容变更事宜的专项法律顾问,就本次员 工持股计划有关内容变更事宜出具本法律意见书。
声明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本员工持股计划内容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根据《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 则》、《中国证监会关于上市公司实施员工持股计划试点的指导意见》和《启迪环境科技发 展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等有关规定,我们作为启迪环境科技 发展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独立董事,认真审阅了提交本次董事会审议的各项 议案及相关资料后,本着实事求是、认真负责的态度,基于独立判断的立场,经审慎研究, 发表以下独立意见:
启迪环境科技发展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 2021 年 4 月 22 日召开 2021 年第四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了《关于推选公司第十届董事会独立董事候选人的议案(按 独立董事提名人数分别逐项表决)》,选举韩剑刚先生、陈峥女士、田梦琳先生为公司第十届 董事会独立董事,任期自 2021 年第四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之日起三年(详见 2021 年 4 月 23 日刊登于《中国证券报》、《证券时报》以及刊载于巨潮资讯网的《2021 年第四次临时 股东大会决议公告》(公告编号:2021-066))。
启迪环境科技发展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启迪环境”或“公司”)于 2021 年 8 月 13 日以电话及邮件的方式向全体监事发出了《关于召开第十届监事会第六次会议的通知》。 本次监事会会议于 2021 年 8 月 16 日以通讯会议方式召开,本次会议应参加表决监事 3 名, 实际参加表决监事 3 名。本次会议的召集、召开程序等符合法律、法规、规章和《公司章程》 等有关规定。会议由监事会召集人杨蕾女士主持,经过与会监事认真审议,表决通过了如下 决议:
启迪环境科技发展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启迪环境”或“公司” )于 2021 年 8 月 13 日以电话及邮件的方式向全体董事发出了“关于召开第十届董事会第七次会议的通知”, 并以书面方式通知公司监事会。本次董事会议于 2021 年 8 月 16 日以通讯方式召开,会议应 参加表决董事 9 名,实际参加表决董事 9 名。本次董事会议由公司董事长王书贵先生主持, 公司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列席了本次会议。本次董事会议的召集、召开符合《公司法》和《公 司章程》的规定,会议经与会董事审议通过了以下议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