启迪环境科技发展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 2020 年 12 月 4 日以电话及邮 件的方式向全体监事发出了“关于召开第九届监事会第三十次会议的通知”。本次监事会会 议于 2020 年 12 月 6 日以通讯会议方式召开,本次会议应参加表决监事 3 名,实际参加表决 监事 3 名,本次会议的召集、召开程序等符合法律、法规、规章和《公司章程》等有关规定。 会议由监事会召集人刘华蓉女士主持,经过与会监事认真审议,表决通过了如下决议:
为进一步明确及完善启迪环境科技发展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 股东回报机制,增强利润分配决策的透明度和可操作性,切实保护中小股东的合 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关于进一步落实上市公司现金分红 有关事项的通知》(证监发[2012]37号)、《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3号——上市公 司现金分红》(证监会公告[2013]43号)等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启 迪环境科技发展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规定,特制定 《启迪环境科技发展股份有限公司未来三年(2020年-2022年)股东回报规划》 (以下简称“本规划”)。具体内容如下: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 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以下简称 “《上市规则》”)、《上市公司证券发行管理办法》(以下简称“《管理办法》”)、 《上市公司非公开发行股票实施细则》(以下简称“《实施细则》”)、《发行监管问答 ——关于引导规范上市公司融资行为的监管要求(修订版)》、《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 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及《公司章程》等有关规定,作为启迪环境科技发展股份有限公 司(以下简称“公司”)的独立董事,本着勤勉尽责的态度,事前已认真审阅了公司第九届 董事会第三十八次会议的相关议案资料,并听取了公司的相关说明, 现就公司拟向特定对 象非公开发行A股股票事项(以下简称“本次非公开发行”),基于独立、客观、公正的判断 立场,发表事前认可意见如下:
以下关于启迪环境科技发展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本次非公开发行 A 股股 票后其主要财务指标的分析、描述均不构成公司的盈利预测,投资者不应仅依据该等分析、 描述进行投资决策,如投资者据此进行投资决策而造成任何损失的,公司不承担任何责任。 同时,公司本次制定的关于 2020 年非公开发行 A 股股票摊薄即期回报及填补措施和相关主 体承诺不等于对公司未来利润做出保证,提请广大投资者关注。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及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发布的《上市公司证券发行管理办法》《上市公司非公开发行股票实施细则》等有关法律、 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启迪环境科技发展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监事会全 体成员,在详尽审核公司2020年度非公开发行股票的相关文件后,发表书面审核意见如下:
启迪环境科技发展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上市公司”)拟向启迪控股股 份有限公司(公司间接控股股东,以下简称“启迪控股”)非公开发行不超过 332,889,480 股 A 股股票(含本数)。本次非公开发行股票前,启迪控股通过公司控股股东启迪科技服务 有限公司间接控制公司 343,955,727 股股份,占发行前总股本的 24.04%。根据《上市公司 收购管理办法》的规定,启迪控股参与认购本次非公开发行股票,启迪控股将触发《上市公 司收购管理办法》规定的要约收购义务。